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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 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

2007-12-3 11:04| 发布者: amble| 查看: 185| 评论: 0

  东北网11月1日电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口头通知一工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工人要求企业补偿其10个月工资或回单位上班,并退还抵押金500元。针对这起纠纷,劳动仲裁人士表示,当前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解除合同随意性大,且不规范,从而导致争议出现。

  据悉,苏某是某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工,1996年到公司工作,每年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是2005年8月30日。月薪为700元。但2005年时,企业劳资人员口头通知苏某不要来单位上班了,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苏某感到不解,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理由就不让他上班,又不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点说不过去。其后,他在反复与企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退还当初进入公司时被收取的500元抵押金。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苏某7000元,退还抵押金5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人士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效。苏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既无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又不给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如经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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