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在线 首页 黑龙江新闻 查看内容

哈尔滨居民用户热价40.35元/平方米 七类人员获补贴

2009-10-16 10:12| 发布者: amble| 查看: 224| 评论: 0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开栓供热临近,哈尔滨市今冬明春供热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15日上午,哈市供热办副主任伍岳就2009—2010年供热政策以及市民关心的热点供热问题进行解答。读者可以登录生活知道网了解更多供热政策解答信息。

  职工热费年底前补发

  问:采取怎样的热费交缴方式?

  答:热费承担的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哈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规定:“本供热期,坚持原标准、原渠道、原报销对象‘三个不变’的原则,由用热户家庭先行支付热费,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将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热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先行垫付的热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问:目前哈市供热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哈市目前执行的热价标准是: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收取,非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4.49元收取。

  问: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怎样缴纳热费?

  答: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可以按照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取一个月供暖费。

  居民室内不得低于16℃

  问:供热期内对室内供暖温度如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居民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居民室内温度应如何进行检测?

  答: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七类人员获补贴

  问:2009至2010年享受城市供热保障政策有哪几种人?

  答:包括居住使用城市供热、需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热费的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下列七种对象: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3、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4、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5、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6、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7、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上述各类人员纳入城市供热保障范围。其中前“五种人”享受全额保障,后“两种人”保障比例为90%。呼兰区、阿城区不执行此项政策。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关注讷河,关注nehe.com.cn
微信&QQ号

3623459

周一至周日9:00-23:00

反馈建议

3623459@qq.com 在线QQ咨询

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