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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400余所养老院自定“家规” 老人难维权

2010-3-19 08:51| 发布者: amble| 查看: 341| 评论: 0

  本网3月18日讯 新晚报连日对养老院里的“闹心事”系列报道,引起众多家有老人的读者的关注。两天时间里,陆续有40余名读者打来电话,倾诉自己或自家老人遇到的种种问题。在记者的采访记录里,各种各样的问题都集中在一个焦点:老人与养老院间的协议多为“土合同”。

  郭女士的母亲有轻微的老年痴呆症状,在与养老院签入住合同时,对方要求老人自己签字,合同中也根本没有要求老人监护人签字。郭女士质疑:“一旦有纠纷,这样的合同法律认可吗?”据了解,在目前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瘫痪、脑萎缩等导致无法正常与人沟通交流,更无法对合同内容做出判断。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庭长高淑娟说,按相关法律规定,老人入住养老院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必须有第三方签字,即老人的监护人、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都可作为第三方签字,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宋先生在替父亲与养老院签协议时,对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同样让他心里没底:“老人在居住期间自行外出,发生意外造成后果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老人入住期间如发生急病,家属如不及时赶到后果自负”……而在对养老院的约束方面,却少之又少。宋先生提出要加点内容,对方却答复:都是这么签的,不能加。

  记者从市老年法律救助中心了解到,这里每年都要接到十几起关于老年人对养老院的投诉,内容多为吃住标准不达标、不给退费用等等,但最后真的较起真儿来,老人们的维权都很难,原因就是有的老人根本没有与养老院签过合同,有的签了也是按照对方提供的内容来签,其中的权责认定本身就不清晰。而在各级法院,也很难找到老人状告养老院的胜诉案件。高淑娟法官说,老人要告养老院不少见,但真正能立案的很少,原因都是由于老人因缺少维权证据打了“退堂鼓”。

  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秀英认为,这种由养老院自定的“土合同”对养老院到底应当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责任和义务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通常使得老人一方缺乏维权依据。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登记在册的200家养老院中,只有5所公办养老院使用的是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其他民办养老院只是以此作为参照,自己制定合同提供使用,因此在内容上多是“一边倒”,即维护自身利益多,对老人的考虑少。而在全市200余所没有登记注册的养老院中,情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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